親愛的同學們:
對於在本校就讀的外地學生因退學、休學或提前完成課程等而不再就讀的情況,茲提醒有關學生注意如下事項:
1. 辦妥離校手續後第一個政府辦公日或之前離境,如需延長留澳期限,須於辦妥離校手續後第一個政府辦公日之辦公時間內,親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地址:氹仔北安碼頭一巷,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大樓)註銷原學生類『逗留許可』及申領一般『逗留許可』作延長留澳期限及離境之用。
2. 倘有關學生沒有按上條規定辦理申領『逗留許可』手續,自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接獲本校通知後的第二個政府辦公日起,仍持原學生類『逗留許可』留澳者,有關學生之狀況即處於『逾期逗留』。
例子一:學生A在2019年1月7日(星期一)辦妥離校手續,其應於2019年1月8日(星期二)或之前離境,或於2019年1月8日(星期二)之辦公時間內,親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註銷原學生類『逗留許可』及申領一般『逗留許可』。自2019年1月9日(星期三)起,如學生A仍持原學生類『逗留許可』留澳,即處於『預期逗留』狀況。
例子二:學生B在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辦妥離校手續,其應於2019年1月14日(星期一)或之前離境,或於2019年1月14日(星期一)之辦公時間內,親臨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逗留分處註銷原學生類『逗留許可』及申領一般『逗留許可』。自2019年1月15日(星期星期二)起,如學生B仍持原學生類『逗留許可』留澳,即處於『預期逗留』狀況。
詳情請瀏覽治安警察局網頁: http://www.fsm.gov.mo/psp/cht/main.html
敬希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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