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 Staff Only]
The Regulations on the Staff Housing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and the Rules on the Staff Housing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 will take effect on 4 July 2019
[僅供職員]
《澳門大學工作人員住宿規章》及《澳門大學工作人員住宿規條》於2019年7月4日生效
Ref. No :
JFFF-BDPBWP
Posted by :
JessicaF/UMAC
Department :
CMDO
Posted Date :
03/07/2019
Category :
Bulletin
公告
中文
English
各位同事:
澳門大學作為綜合性公立大學,一直遵守合法原則,積極配合公共政策,開展符合大學宗旨及目標的工作。
根據審計署於
2015
年
2
月公佈《澳門大學員工宿舍制度、於珠海設立研究院、籌備發展基金》專項審計報告,“特區政府使用公帑提供福利房屋政策的一貫原則,均只是向沒有物業的市民及政府僱員提供協助。然而,澳大運用公共資源,為已持有物業的教員及職員提供額外住所,除了不配合特區政府福利房屋政策的原則外,亦明顯有違善用政府資源的原則,令公帑的運用得不到應有的效益。”
基於審計署提出的意見,大學於
2017
年
6
月成立了
“
澳門大學員工住宿政策檢視委員會
”
(下稱委員會),以跟進有關工作。目前,委員會已完成制定《澳門大學工作人員住宿規章》擬本
(下稱《住宿規章》
)(
附件
1)
,經校董會批准後,於
2019
年
7
月
3
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並於
7
月
4
日正式生效
。
是次制定的《住宿規章》與現行制度比較,主要修改如下:
所有申請入住宿舍的員工,其本人及其同住的家團成員不可在本澳擁有住宅物業或享有其他公共實體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住宿。
若員工或其同住的家團成員於入住宿舍後才在本澳購入住宅物業,必須主動申報,並在取得該物業所有權日起計半年內遷出宿舍。
過渡規定:在新規章生效前已在本澳擁有住宅物業的住客,必須在下一個工作合同生效日起計半年內遷出宿舍。
關於租金支付,取消《人事管理規章》第七章第十條第一款“居住於宿舍內的工作人員,每月須支付相當於其基本報酬的
4%
或薪俸點
900
的
4%
的金額
(二者中較低者
)
作為宿舍租金”中的有關內容,更改為統一以薪俸點
4%
計算。
以一位每月基本報酬為薪俸點
1,000
的員工為例:
《住宿規章》生效前
每月繳交住宿費用
《住宿規章》生效後
每月繳交住宿費用
900 x 4% x MOP88 = MOP3,168.00
1,000x 4% x MOP88 = MOP3,520.00
因應《住宿規章》的實施,大學亦制定了細則性的《澳門大學工作人員住宿規條》
(
下稱《住宿規條》
)(
附件
2)
,並上呈予澳門大學校長批准,於
2019
年
7
月
4
日生效。
此外,校方將在日後繼續檢視及完善宿舍租金制度,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訂定租金的計算機制,以善用資源。
如有疑問,請聯繫校園管理及發展部設施拓展處教職員宿舍小組。電郵:
sq_application@um.edu.mo
。
謝謝垂注
!
校園管理及發展部謹啟
附件:
1.
《澳門大學工作人員住宿規章》
https://webdocs.umac.mo/sites/governance/All%20documents/Regulations%20on%20the%20Staff%20Housing%20of%20the%20University%20of%20Macau.pdf
2.
《澳門大學工作人員住宿規條》
https://webdocs.umac.mo/sites/governance/All%20documents/Rules%20on%20the%20Staff%20Housing%20of%20the%20University%20of%20Macau.pdf